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黃國輝
聲 請 人 黃國榮
聲 請 人 黃國河
聲 請 人 羅黃秀枝
聲 請 人 黃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經查,被繼承人黃國貞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死亡,其死亡時 之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000鄰居○街00號五樓 ,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揭說明 ,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