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1019號
CYDV,103,繼,1019,201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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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顏佳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益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
  ○里000鄰○○路000巷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3年7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益民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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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