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顏佳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益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
○里000鄰○○路000巷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3年7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益民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