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皇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ꆼ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 件在卷可稽。經查,依據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所示,債務人黃皇慈名下有乙輛汽車(車號:00-0000),惟 據債務人陳稱在數年前由資源回收廢鐵處理,此有債務人 103年1月20日所提出之書狀附卷足憑。另依交通部公路總局 嘉義區監理所103年5月19日嘉監稅字第0000000000號函, RO-9150車號尚有燃料費34,638元未結。再依交通部公路總 局嘉義區監理所103年8月6日嘉監車字第0000000000號函,
該車輛RO-9150因逾指定檢驗日未辦理定期檢驗,號牌已被 註銷,並已繳回號牌數兩面。再查,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 嘉義分行103年5月12日合金南嘉字第0000000000號函,債務 人存款餘額為新台幣32元。另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5月 19日國世嘉義字第0000000000號函,債務人存款餘額為零元 。再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9日中信銀 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台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 ,債務人存款餘額為新台幣11元。復查,依據保誠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3日保誠總字第0000000號函,其電腦 客戶資料記錄檔並無債務人之投保保險契約資料。另依中國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5日中壽保規字第000000000 0號函,債務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保單,已無有效保險契約 。綜合上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 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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