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85號
CYDV,102,重訴,85,201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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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樓靜宜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黃惠君
      成騰不動產企業社即林陳金玉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20,03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1,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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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