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樓靜宜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黃惠君
成騰不動產企業社即林陳金玉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20,03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1,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