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合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樹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賴華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依另件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而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 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所提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5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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