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5號
CYDV,101,重訴,45,2014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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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耀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嘉滿林賢文莊美蘭及林美芳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9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
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請求被上訴人莊嘉滿莊美蘭、林美芳
應與被上訴人林賢文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716,513
元(被上訴人林賢文部分則為應再給付14,880,533元),故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8,716,513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
費265,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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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