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奕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
偵字第118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嘉簡字
第11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三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黃奕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奕捷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以 103年度訴字第40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 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侼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