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振村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振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田振村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91年度訴字第3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且 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民國105年12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日數264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4月4日,有該署103 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