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素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國棟五金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4月30日 │277,350元 │JN0000000 │ │
│ │法定代理人葉銘樞 │限公司埔里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