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劉建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宋金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因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 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 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