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粘聰敏
相 對 人 江青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青子(即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4月20日,債務清償期為103年4月20 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2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4月20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8月13日通知相對人江青子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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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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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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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育英 │ │1404 │建│1294.38 │10000分之348│江青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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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埔里鎮 │育英 │ │1429 │建│51.25 │全部 │江青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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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埔里鎮 │犁頭尖 │ │707 │建│78.14 │全部 │江青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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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投縣│埔里鎮 │犁頭尖 │ │708 │建│18.33 │全部 │江青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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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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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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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94 │育德街10巷36號│育英段1404、14│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0.9、 二 │陽台:22 │全部 │江青子 │共有部分:│
│ │ │ │29地號 │凝土造、4層 │層:50.9、三層:│ │ │ │育英段509 │
│ │ │ │ │ │50.9、四層:26.5│ │ │ │建號、權利│
│ │ │ │ │ │4、合計:179.24 │ │ │ │範圍:29分│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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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48 │樹人三街402號 │犁頭尖段707、7│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4.86、 二│ │全部 │江青子 │ │
│ │ │ │08地號 │凝土造、3層 │層:52.08、三層 │ │ │ │ │
│ │ │ │ │ │:52.08、合計:1│ │ │ │ │
│ │ │ │ │ │59.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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