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0號
NTDV,101,重訴,20,2014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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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沅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榮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炯程(即沅順食品行)
上列上訴人三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彥羽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三人不服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三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上訴人三人之上訴利益均各為新臺幣捌佰玖拾捌萬肆仟陸佰零伍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
三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三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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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