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彥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美鳳、沅泰食品有限公司、藍榮
富、藍炯程、卜蜂企業社、藍榮祥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捌仟
伍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叁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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