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智股
被 告 陳景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9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一0三年度易字第三四五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關於公然侮辱罪部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 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陳景亮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3 年8 月 19日裁定(口頭諭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件被告所涉 之公然侮辱罪部分,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陳俐直已撤回告 訴,是本院認此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開裁 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