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516號
NTDM,102,訴,516,20140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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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鴻
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1806號、第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文鴻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黃文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806、第2135號向本 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有證人陳昭貴、陳 承芷、王明朗謝宗法王明朗張淵富林世煌簡澄衡 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表、行動電話翻拍照 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其他 卷證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 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犯重罪,依一般 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另 本案尚有同案被告劉國濱未到案、同案被告吳正印否認部分 犯行,有事實足認同案被告劉國濱吳正印與被告黃文鴻有 串證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 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乃裁定自民國103 年6 月10日起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 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黃文鴻之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惟查上開應予羈押並 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 進行,認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蔡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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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