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900號
TNEV,103,南簡,900,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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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90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曾茗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5,627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2,8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19日與原告訂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迄97年9月2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尚積欠 新台幣(下同)260,100元未還(其中本金為255,627元), 經數度催討,均置之不理,爰本於小額貸款契約,請求判決 (逾5年之利息捨棄後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5,627元, 及自起訴前五年起(即98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紀錄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 等為憑,固相符合,而被告迄未到庭或以書狀為有利於已之 主張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惟原告關於本金以年 息20%計算之利息部分,雖有上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為憑,惟關於利率部分之請求,惟並不符合民法第148條第2 項所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四、本院就原告請求利率標準之衡量:
(一)查國內金融機構發行具有循環信用功能之信用卡,始於78 年1月間起,此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2年4月3日 銀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自明,當時在利率自由 化市場下,信用卡利率之核定均尊重各發卡銀行所定。惟 綜觀現有發行之具循環信用功能之信用卡,其約定之利率 ,在正常繳款狀態下之循環利率為年息18%上下,唯如債 務人有違約未繳之情況下,則利息即均以幾近於年息20%



計算,甚至部分發卡人另要債務人支付「逾期手續費」、 「帳務管理費」及其他各種名目之變相違約金。惟經詢諸 各債權人何以訂定該利率水平及徵收違約金等名目之考量 及計算基準,各金融機構債權人僅能以:契約有如此約定 ,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持卡人既使用信用卡,即應受約定 條款之規範等語;迄今尚未有任何一家金融機構能將其為 何訂定該利率之理由為說明或交代者,是以可知所有發卡 銀行之所以會訂定上開利率水準,應係限於民法第20 5條 之規定,在法律規定之範圍內,極盡其獲取最大利潤之手 段而已,並未見債權人有何本於發卡目的、必要成本、合 理利潤或其他之目的、功能之計算。
(二)就國內之利率水準而言,本院詢問中央銀行、台灣銀行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個單位 中央銀行業務局以 101年11月13日台央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依所整理 之70年1月起至101年9月止,此期間①擔保放款通融利率 方面,最高為70年6月之14.750%,最低為98年6月之1.625 %,而78年1月為5.500%,101年9月則為2.25%;②一年期 放款利率方面,最高為70年6月之14.50%,最低為98年6月 之0.77%,而78年1月為5.25%,101年9月則為1.36%;③基 準放款利率方面,最高為70年6月之16.250%,最低為98年 12月之2.563%,而78年1月為7.050%,101年9月則為2.915 %。依此利率變動情形,堪認自70年迄今,就放款方面而 言,其最高利率與最低利率間,相差6至9倍,而就定期存 款方面而言,其間甚至相差18倍,即就78年1月國內發行 第一張循環信用卡時之利率而言,亦較現行利率水準高出 2.4倍以上,而另台灣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函 覆之相關利率變動內容,與中央銀行上開統計內容約略相 同,顯見國內之利率水平在此二、三十年間已大幅滑落, 乃所有發行循環信用卡之金融機構,均無視於此期間利率 之變動,所有信用卡之利率仍依循78年第一張信用卡所定 之利率標準,其間僅因主管機關之要求,始依信用評等而 略將不同信評之信用卡使用人,分別適用不同之利率,惟 其最高之利率則仍不動如山,全然無視於各項利率均已大 幅調降及其他經濟條件之變動,此固因金融機構之屬性係 營利事業單位,而非慈善機構使然,故係以追求其利潤之 獲取,唯有營利之目的,較諸於經濟弱勢之卡債族,以其 為社會經濟之大鯨魚角色,絕對要求卡債族要依約定條款 所定20%之利率負責,對弱勢之小蝦米出以趕盡殺絕之手 段,是否適當,尚非全然無疑。
(三)自金融業者推出具循環信用之信用卡以來,消費型態已漸



由現金支付轉為使用信用卡,而信用卡業者非但能賺取循 環使用者之利息,亦可自消費商店處獲得一定比例之對價 ,是以進化迄今,具循環信用之信用卡已成為現代經濟不 可或缺之工具。然審酌國內所有發卡銀行,所有訂定之契 約內容大同小異,使用者根本無從比較其間之優劣或差異 ,也不必比較何家業者條件最有利於消費者,此無異發卡 銀行之集體托拉斯行為,是以部分業者謂「消費者可以不 申請信用卡使用」、「債務人可以不必使用我們的信用卡 」云云,無異係出於集體托拉斯之傲慢,試想以現代參與 社會經濟活動之人,何人可以不使用信用卡,使用何家銀 行發行之信用卡較為有利?現代經濟型態不可缺少信用卡 ,而無論用那家銀行發行之信用卡,所有利息之約定均大 同小異,使用者根本無從選擇,而除非有功能上之需求( 如得為境外使用者),使用者也無選擇之必要。(四)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民 法第148條第2項所明定。我國具循環信用功能之信用卡既 首出於78年間,發卡銀行僅本於民法第205條之規定,將 遲延給付之卡債族利息定於逼近20%之數,造成卡債族沉 重負擔後,越是難以脫免負債,且以所有相關利率之統計 ,約自90年底至91年初之間迄今十年有餘,所有利率水準 與首張循環功能信用卡於78年間發行時相互比較,利率約 僅餘1/3至1/10之數,此利率之變動情事,凡為參與社會 經濟之人均有深切感受,惟相關信用卡等之利率迄今仍高 掛在年息20%,將降低利率所生之利益全數由資本家獨吞 ,縱因經濟弱勢之卡債族呼救聲音微不足道,然身為經濟 強者之債權人自不能無視於利率變動之事實,此恐非一句 「契約自由」可為交代,以現今利率水準而言,此逼近年 息20%之利息已然不符合公平正義,違反誠信原則。(五)信用卡發行之浮濫,無疑為造成大多數卡債族原因之一, 而舉凡淪為卡債族之人,多已陷於「支付不能」之絕境, 如果債權人仍緊咬住高額利率,更可能造成卡債族翻身無 望,永遠沉淪,而債權人可能獲得之清償比例亦不會增加 ,誠屬損人而不利於己,大部分之債權人亦知此結果,然 陳稱債權人僅求得一個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待日後如果 債務人有意清償再作協議云云,惟主張年息20%之利息對 經濟弱勢之卡債族而言,係屬違反誠信原則,基於上開中 央銀行、台灣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個單位所 整理利率變動表,應認相關具循環功能之信用卡等利率之 主張,至少對已陷於支付不能之卡債族而言,自90年以後 之利息計算基準應減至不逾年息10%,始符合民法第148條



第2項之規定。再依兩造所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其 額度為300,000元,而依原告所陳報交易紀錄一覽表統計 ,被告迄97年9月3日止,被告所繳之金額內,合計抵充本 金以外之一般息達202,808元、帳務管理費900元,亦即被 告所繳納非本金之費用合計為203,708元,已幾近被告所 欠現金255,627元,即使現在尚有本金255,627元未受償, 原告虧損之本金亦僅51,919元。再觀原告所提交易紀錄一 覽表,被告於95年6月12日借最後一筆款項400,000元後, 原告即每月償還10,000元至17,000元,而被告嗣後迄97年 7月29日止,總計清償22次,清償數額計277,000元,然因 大部分先行抵沖利息、延滯利息等名目,以致本金餘額尚 有255,627元,由此清償紀錄,被告多次還款,其履行債 務已展現最大之誠意,但所還款項絕大部分都被沉重的利 息吃掉,茲被告自997年9月2日以後已陷於給付不能,苟 仍以原約定之利率計算,無視於近二十餘年利率變動態勢 ,自難謂符合誠信原則,本院考量原告已收取本金以外之 其他各項名目給付數額,原告雖仍有小額虧損,然被告曾 經努力還款,無奈力有未逮,是以除未償之本金以外,本 件原告就利息部分之請求,以本金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合理。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本於小額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所為之請求,在債權本金255,627元,及自98年8月25日( 即起訴前5年)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 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超過此部分之請求(利率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 執行,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所示。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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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