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3年度,19號
TNEV,103,南救,19,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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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19號
聲請人 郭佳樺
相對人 吳偉豪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須獨力扶養二名幼童,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本院檢察 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62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南 市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戶籍謄本以為釋明,並有聲請人 之101年、102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 可稽,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乙節,堪信屬實。 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45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 證據資料,認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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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