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781號
TNEV,103,南小,781,201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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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78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葉儀君
      陳名岸
被   告 汪建貿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即設籍於新北市○○區○○ 街00巷0號3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而原告之民事起訴狀雖載被 告之住址為臺南市○○區○○○街000號17樓之7,惟經本院 按址送達後,業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有退回信封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頁),足見該址並非被告之居所。因 此,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既在新北市三重區,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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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