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676號
TNEV,103,南小,676,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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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李姿蓉
被   告 張三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67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鎧安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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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