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黃良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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