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504號
TPEV,103,北補,504,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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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04號
原   告 陳傑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兆宏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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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