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3年度,261號
TPEV,103,北簡聲,261,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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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徐輝宗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後,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一0四八三四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執行債務人徐秀美於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之集保帳戶股票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九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對執行債務人徐秀美取得之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61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 行名義,對執行債務人徐秀美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10483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茲相對人 所申請扣押執行債務人徐秀美於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正分公司集保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 票(下稱系爭股票),非屬執行債務人徐秀美所有,係聲請人 借用徐秀美之名義買受,實際上並由聲請人支配保管,是系爭 股票為聲請人所有,相對人應不得對之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已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 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 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 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而非用以代替原執行標的 物,亦非逕供債權人執行債權受償之用,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 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 ,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 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 意旨參照)。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 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 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僅為十萬元,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惟 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相對人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61號支付命 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04 83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扣押系爭股票,惟聲請人已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3年度北簡字第11195號受 理,已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本案卷查明無訛,聲請人聲 請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上開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 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聲請扣押系爭股票,係為命執行債務人徐秀美給付新 臺幣(下同)90萬1,944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7.45%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及程序之費用500元,計算至本院裁定停止時即103年9月 29日止(利息部分為2月22日,違約金部分為52日),其債 權額為91萬8,150元〔計算式:901,944+(901,944×7.45% ÷12×2)+(901,944×7.45%÷365×22)+(901,944×0. 745%÷365×52)=918,150,元以下四捨五入〕。而聲請人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系爭股票市價為14萬8,434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是本件執行名義所 載債權額高於原告所主張排除強制執行之系爭股票市價,應 以系爭股票市價即14萬8,434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聲 請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係為不得上訴三審之案 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審簡易程 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共計2年10個月,加 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審 理期限約需3年,爰以此為預估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 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相對人因停止 執行致未能就系爭股票即時受償所受損害之法定遲延利息即 2萬2,265元(148,434元5%3年=22,265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作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停止 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茲裁定如主文所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表:
系爭股票市價(依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繫屬日103年9月25日收盤價計算)
┌──┬─────┬──────┬───────┬───────┐
│編號│股票名稱 │股票收盤價 │扣押股票餘額 │扣押股票市值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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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卜蜂 │ 25.9元 │ 1股 │ 25.9元 │
├──┼─────┼──────┼───────┼───────┤
│ 2 │福壽實業 │ 16.5元 │ 1股 │ 16.5元 │
├──┼─────┼──────┼───────┼───────┤
│ 3 │台榮產業 │10.05元 │ 1股 │ 10.05元 │
├──┼─────┼──────┼───────┼───────┤
│ 4 │達新工業 │27.95元 │ 1股 │ 27.95元 │
├──┼─────┼──────┼───────┼───────┤
│ 5 │遠東新 │31.05元 │ 1股 │ 31.05元 │
├──┼─────┼──────┼───────┼───────┤
│ 6 │廣豐 │16.45元 │ 2887股 │47491.15元 │
├──┼─────┼──────┼───────┼───────┤
│ 7 │利華 │ 7.89元 │ 170股 │ 1341.3元 │
├──┼─────┼──────┼───────┼───────┤
│ 8 │勤益 │ 21.8元 │ 1股 │ 21.8元 │
├──┼─────┼──────┼───────┼───────┤
│ 9 │南紡 │ 18.1元 │ 1股 │ 18.1元 │
├──┼─────┼──────┼───────┼───────┤
│ 10 │士電 │ 40.7元 │ 282股 │ 11477.4元 │
├──┼─────┼──────┼───────┼───────┤
│ 11 │東元 │34.05元 │ 436股 │ 14845.8元 │
├──┼─────┼──────┼───────┼───────┤
│ 12 │永大 │ 66元 │ 12股 │ 792元 │
├──┼─────┼──────┼───────┼───────┤
│ 13 │中國電器 │ 11.3元 │ 1股 │ 11.3元 │
├──┼─────┼──────┼───────┼───────┤
│ 14 │中化 │21.35元 │ 1股 │ 21.35元 │
├──┼─────┼──────┼───────┼───────┤
│ 15 │士紙 │ 41.9元 │ 1股 │ 41.9元 │
├──┼─────┼──────┼───────┼───────┤




│ 16 │正隆 │12.75元 │ 1股 │ 12.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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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中鋼 │26.15元 │ 757股 │19795.55元 │
├──┼─────┼──────┼───────┼───────┤
│ 18 │千興 │ 5.64元 │ 1股 │ 5.64元 │
├──┼─────┼──────┼───────┼───────┤
│ 19 │聯電 │ 12.7元 │ 2股 │ 25.4元 │
├──┼─────┼──────┼───────┼───────┤
│ 20 │大同 │ 9.1元 │ 353股 │ 3212.3元 │
├──┼─────┼──────┼───────┼───────┤
│ 21 │國建 │ 16.1元 │ 69股 │ 1110.9元 │
├──┼─────┼──────┼───────┼───────┤
│ 22 │萬企 │ 15.1元 │ 1股 │ 15.1元 │
├──┼─────┼──────┼───────┼───────┤
│ 23 │富邦金 │47.45元 │ 1股 │ 47.45元 │
├──┼─────┼──────┼───────┼───────┤
│ 24 │國泰金 │ 50元 │ 574股 │ 28700元 │
├──┼─────┼──────┼───────┼───────┤
│ 25 │元大金 │ 15.1元 │ 52股 │ 785.2元 │
├──┼─────┼──────┼───────┼───────┤
│ 26 │兆豐金 │24.75元 │ 567股 │14033.25元 │
├──┼─────┼──────┼───────┼───────┤
│ 27 │國票金 │ 8.86元 │ 1股 │ 8.86元 │
├──┼─────┼──────┼───────┼───────┤
│ 28 │永豐金 │13.25元 │ 332股 │ 4399元 │
├──┼─────┼──────┼───────┼───────┤
│ 29 │遠百 │29.25元 │ 1股 │ 29.25元 │
├──┼─────┼──────┼───────┼───────┤
│ 30 │三商行 │ 18.8元 │ 1股 │ 18.8元 │
├──┼─────┼──────┼───────┼───────┤
│ 31 │欣陸 │ 11.3元 │ 1股 │ 11.3元 │
├──┼─────┼──────┼───────┼───────┤
│ 32 │中鼎工程 │ 50.1元 │ 1股 │ 50.1元 │
├──┼─────┼──────┼───────┼───────┤
│ │合計 │ │ │148,43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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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