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9217號
TPEV,103,北簡,9217,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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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217號
原   告 許明珊 
      許秀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煌宗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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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