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845號
原 告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梅玉
湯鈺娟
被 告 台灣易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炳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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