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7059號
TPEV,103,北簡,7059,201409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705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徐達輝即荷米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訴外人福爾仕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壹佰壹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徐達輝即荷米氏企業社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 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福爾仕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福爾仕公司) 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9月間出示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向原告證明其確有營業之 事實,而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及開發國外信用狀之外幣墊款 及外幣借款,惟福爾仕公司未依約按期清償,依福爾仕公司 與原告簽訂之借據契約條款,福爾仕公司未清償之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原告已就福爾仕公司及連帶保證人所積欠之上 開欠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該院核發 103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支付命令,並於同年5月9日確定在 案。截至本件起訴之際,福爾仕公司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 )14,356,322元及利息、違約金。惟福爾仕公司所持有之系 爭支票,經於103年4月3日、103年4月18日向付款人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營業部為付款提示後,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福爾 仕公司對上開票據債權,於系爭支票遭退票後原應積極追索 ,竟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票據權利,原告自得代位福爾仕公 司行使其對被告之上開票據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 及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福 爾仕公司522,113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 條前段所明定。次按債 權人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給付者,須聲明被告(第三債務人 )應向債務人為給付之旨,並就代位受領為適當之表明,始 與代位權行使效果之法理相符。最高法院著有64年台上字第 291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 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 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 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福爾仕公司出示被 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向原告證明其確有營業之事實,向原 告申辦信用貸款及開發國外信用狀之外幣墊款及外幣借款, 惟未依約清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 5667號支付命令確定,而福爾仕公司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票 據權利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上開支付命令暨確定 證明書、支票、退票理由單、台中商業銀行區域中心授信案 件批覆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 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 法第242條之規定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福爾仕公 司522,113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730元
合 計 5,730元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付款人 │ 票號 │ 金額 │ 提示日 │
│ │ (民國) │ │ │(新臺幣)│ (民國) │
├──┼───────┼──────┼─────┼─────┼───────┤
│1 │103 年4 月3 日│合作金庫商業│ 0000000 │165,113 │103 年4 月3 日│
│ │ │銀行營業部 │ │ │ │
├──┼───────┼──────┼─────┼─────┼───────┤
│2 │103 年4 月18日│同上 │ 0000000 │357,000 │103 年4 月18日│
└──┴───────┴──────┴─────┴─────┴───────┘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爾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