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598號
上 訴 人 氫勁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經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各新臺幣36,963元(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及新臺幣
3,000元(上訴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各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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