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3408號
TPEV,103,北簡,3408,201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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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08號
原   告 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俊維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 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3,000元,有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2,000元, 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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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