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964號
原 告 林小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