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0964號
TPEV,103,北簡,10964,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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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964號
原   告 林小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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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