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953號
原 告 郭正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股票)價額計算方式:
依原告起訴當日即103年9月19日之股票收盤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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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股票名稱 │股票收盤價 │扣押股票餘額 │扣押股票市值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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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寶滬深 │14.13 元 │2000 股 │28,2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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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永豐餘 │13.55 元 │ 30 股 │ 406.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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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環 │ 4.74 元 │5000 股 │23,7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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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旺宏電子 │ 7.32 元 │2000 股 │14,6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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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智邦科技 │17.75 元 │ 107 股 │ 1,899.2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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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中銀 │10.55 元 │ 267 股 │ 2,816.8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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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開發金 │ 9.96 元 │1100 股 │10,95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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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新金 │14.95 元 │ 653 股 │ 9,762.3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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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永豐金 │13.6 元 │1143 股 │15,544.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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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合庫金 │16.6 元 │ 106 股 │ 1,759.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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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菱生精密 │16.3 元 │2000 股 │32,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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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142,345.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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