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0953號
TPEV,103,北簡,10953,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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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953號
原   告 郭正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股票)價額計算方式:
依原告起訴當日即103年9月19日之股票收盤價計算
┌──┬─────┬──────┬───────┬───────┐
│編號│股票名稱 │股票收盤價 │扣押股票餘額 │扣押股票市值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1 │寶滬深  │14.13  元 │2000  股   │28,2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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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永豐餘  │13.55  元 │ 30  股   │  406.5 元 │
├──┼─────┼──────┼───────┼───────┤
│ 3 │中環   │ 4.74  元 │5000  股   │23,700  元 │
├──┼─────┼──────┼───────┼───────┤
│ 4 │旺宏電子 │ 7.32  元 │2000  股   │14,6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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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智邦科技 │17.75  元 │ 107  股   │ 1,899.25 元 │
├──┼─────┼──────┼───────┼───────┤
│ 6 │台中銀  │10.55  元 │ 267  股   │ 2,816.85 元 │
├──┼─────┼──────┼───────┼───────┤
│ 7 │開發金  │ 9.96  元 │1100  股   │10,95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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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新金  │14.95  元 │ 653  股   │ 9,762.35 元 │
├──┼─────┼──────┼───────┼───────┤
│ 9 │永豐金  │13.6  元 │1143  股   │15,544.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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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合庫金  │16.6  元 │ 106  股   │ 1,759.6 元 │
├──┼─────┼──────┼───────┼───────┤
│ 11 │菱生精密 │16.3  元 │2000  股   │32,600  元 │
├──┼─────┼──────┼───────┼───────┤
│  │合計   │      │       │142,345.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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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