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525號
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客麵包冷飲店等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
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134,5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86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182,97 2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91,486元, 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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