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67號
KLDV,106,司促,5367,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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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林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6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
  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1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95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
  )3,469元及違約金2,77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
  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
  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
  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
  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
  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
  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3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林理 557│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42950 │0000000000│06月 16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904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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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