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
原 告 吳志龍即金泰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勢室內設計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