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3年度,62號
TPEV,103,北建簡,62,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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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
原   告 吳志龍即金泰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勢室內設計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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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