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侑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7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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