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511號
原 告 馥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尹甄
訴訟代理人 巴鐸
被 告 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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