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439號
TPEV,103,北小,1439,2014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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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39號
原   告 陳綺貞
被   告 楊陳秋樓
訴訟代理人 楊明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三、ꆼ關於「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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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