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439號
TPEV,103,北小,1439,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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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1439號
原   告 陳綺貞
被   告 楊陳秋樓
訴訟代理人 楊明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9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4日下午2 時47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臺北市○○○路○ 段000巷0號12樓樓梯間,對原告辱罵「你有天良嗎?你良心 在哪裡?你衝三小(臺語),沒家教,你沒家教,你兒子跟 你一樣搖擺溜溜(臺語),說他考第3名,考上高中,我兒 子念臺大的啦,我兒子念臺大的啦,在做好事啦,妳來世間 都在欺負人,你惡質啦你,你惡質啦你,你搖擺什麼?你搖 擺成這樣,你對天公發誓,你當初叫我鞋櫃拿掉(手指矮櫃 ),你這個要拿掉,你有說嗎,你對天發誓,你這個惡質女 人,從97年鬧我到現在,你有天良嗎?你有天良嗎,報應啦 ,你的兒子也這樣,你夫妻給我欺負,你有報應啦,你這麼 搖擺,來世間都在欺負人,我兒子來世間都是在救人的啦, 你這麼惡質,你搖擺什麼?你很自私喔,你有家教嗎?別太 搖擺,搖擺是會落魄的,像你的兒子這麼搖擺都…啦,你那 片門要拆掉啦,你吃夠夠,你這個女人黑心啦(臺語),你 惡質啦,是你欺負我還是我欺負你,來發誓啦,不是沒道理 呢,我兒子就不像…這麼搖擺,臺大醫科啦,這麼搖擺,我 兒子來世間救人,你來世間欺負人,人在做天在看,你硬霸 ,你惡霸,看我先生出門你們兩個欺負我一個」、「你去9 樓看看,看你有沒有天良,你是來這裡鬧的,來這裡搖擺的 ,道德要做的好,別這麼自私,沒在怕你在做什麼啦,沒在 怕你啦,你這個惡毒的女人,你詛咒你媽媽得癌症我又沒這 樣講,你看你這個多不孝的人」等語,於公開場合以上開足 以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語辱罵原告,致原告名譽受 有損害,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略以:本件起因在於自原告遷入現住處後,便對於 被告住處門外有擺放鞋櫃多有怨言,其後更委請律師寄發存 證信函,揚言要對被告之夫提出告訴,惟原告對於其在樓梯 間裝設大型玻璃帷幕之行為,卻以牆面裝飾、美化云云推諉 ,相關爭議被告多次請託大樓管理委員會出面協調,但均未 獲解決,最後兩家常因此口角,原告甚至在樓梯間擺放數輛 腳踏車並鎖在窗戶鐵欄杆上,造成樓梯間完全無法通行,事 發當時被告係因原告前開堵塞通行之行為與其發生口角,因 此以「你有天良嗎」、「沒家教」、「欺負人」等語指責原 告,實為一時情緒失控下誤觸法網。而被告自事發後已深切 反省,多次向原告表示歉意,但原告卻不願接受和解。又事 發時雖在大樓樓梯間,惟當時除原告夫妻與被告夫妻外,並 無其他人在場,事發時之情狀雖符合刑法上公然之要件,然 實際上對原告之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所產生之損害 甚微,是原告主張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3月24日14時47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 ○○○路○段000巷0號12樓樓梯間,以「你有天良嗎?你良 心在哪裡?你衝三小(臺語),沒家教,你沒家教,你兒子 跟你一樣搖擺溜溜(臺語),說他考第 3名,考上高中,我 兒子念臺大的啦,我兒子念臺大的啦,在做好事啦,妳來世 間都在欺負人,你惡質啦你,你惡質啦你,你搖擺什麼?你 搖擺成這樣,你對天公發誓,你當初叫我鞋櫃拿掉(手指矮 櫃),你這個要拿掉,你有說嗎,你對天發誓,你這個惡質 女人,從97年鬧我到現在,你有天良嗎?你有天良嗎,報應 啦,你的兒子也這樣,你夫妻給我欺負,你有報應啦,你這 麼搖擺,來世間都在欺負人,我兒子來世間都是在救人的啦 ,你這麼惡質,你搖擺什麼?你很自私喔,你有家教嗎?別 太搖擺,搖擺是會落魄的,像你的兒子這麼搖擺都…啦,你 那片門要拆掉啦,你吃夠夠,你這個女人黑心啦(臺語), 你惡質啦,是你欺負我還是我欺負你,來發誓啦,不是沒道 理呢,我兒子就不像…這麼搖擺,臺大醫科啦,這麼搖擺, 我兒子來世間救人,你來世間欺負人,人在做天在看,你硬 霸,你惡霸,看我先生出門你們兩個欺負我一個」、「你去 9 樓看看,看你有沒有天良,你是來這裡鬧的,來這裡搖擺 的,道德要做的好,別這麼自私,沒在怕你在做什麼啦,沒 在怕你啦,你這個惡毒的女人,你詛咒你媽媽得癌症我又沒



這樣講,你看你這個多不孝的人」等語辱罵原告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被告因以上開言語辱罵原告之 行為,涉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經本院刑事庭103年度審簡 字第 523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等情,亦據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揭刑事卷宗核閱無訛。被告有上開誹謗言詞之行為 ,堪予認定。
㈡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除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 ,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再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 、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 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 51年度臺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於102年 3月 24日14時47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000巷0號12樓 樓梯間以上開言語辱罵原告,而上開侮蔑性質之言語,係於 公共場合中為之,且上開言詞對原告人格之貶抑,造成原告 精神心理痛苦,自屬對原告精神健康之不法侵害,原告因此 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且被告行為與原告精神痛苦之損害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就被告前開言論請求誹謗之損害賠 償,應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碩士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 但有股利收入,名下有房屋、土地與股票等財產;被告小學 畢業,目前無業,但有租賃與股利收入,名下有房屋、土地 與股票等財產,有臺北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送資料(刑事 卷)、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 併參兩造為鄰居、被告因兩造於樓梯間擺放物品所生爭執, 於住處樓梯間以前開言詞辱罵原告、原告受損害之程度等情 ,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在2萬元範圍內為允適,逾此部分 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 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 催告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



條第 2項有明文規定。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㈣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 4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 ,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 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 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 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 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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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