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85號原 告 江振崑訴訟代理人 江銘挺被 告 蕭凱尹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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