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89號
原 告 林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里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
玖拾捌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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