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85號
原 告 李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里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
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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