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3年度,84號
TPEV,103,北勞小,84,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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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84號
原   告 郭冠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里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
肆拾伍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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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