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3年度,83號
TPEV,103,北勞小,83,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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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
原   告 陳柏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里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具狀檢附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附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按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1款、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9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本件原告未檢附被告之真正營業 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具狀檢附被告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 事欄)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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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