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6506號
TPEV,102,北簡,16506,201409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叁佰
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1/1頁


參考資料
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