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3年度,58號
TPEM,103,北秩,58,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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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葛景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3年8月1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葛景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3年8月11日18時41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吸食用塑膠袋1只、強力膠1條扣案可證。三、扣案塑膠袋1只、強力膠1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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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