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3年度,55號
TPEM,103,北秩,55,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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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何月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8月4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月英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何月英於民國103年7月18日晚 上22時許,在其臺北市○○○路0段00巷0弄0號住處之公寓 大門口前遇見居住同址4樓之住戶凌明祥。被移送人竟以凌 明祥和該棟公寓住戶相處不睦為由,一入門後即將門關上, 並於凌明祥一開門入內後又對其說:「妳沒看到我要進去嗎 ?」,並拿起手機拍攝凌明祥。經凌明祥請求被移送人停止 拍攝仍未停止,迄至凌明祥進入其2樓住處為止。因認被移 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住戶 之情事云云。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所謂之「藉端滋擾」場 所者,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 ,假藉顯在之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 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 寧之潛在目的,致所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 者而言。經查: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上開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無非以告訴人凌明祥之指述為據。然被移 送人否認有何藉端滋擾住戶行為,並辯稱:「因凌明祥與住 戶都處不好,所以鄰居有告知我回家時要記得先把錄影功能 打開,當時於公寓大門前遇見凌明祥,為了保護自己就將手 機錄影功能打開,往公寓大門走去,因不知道凌明祥是否要 返回住宿,隨手將大門關上,詎料凌明祥將大門拉開,並大 聲對我說:『沒看到我要進來啊』,當時只有我一人所以很 怕,於是便使用已開啟的手機錄影功能進行蒐證,以求自保 。」等語,則被移送人錄影行為雖有不當,然尚難遽謂被移 送人係「假藉顯在之事端擴大發揮,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 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 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則被移送人所為核與前揭規定之 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移送人有何違 反上開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之規定,被移送人自 不應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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