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中調字第2726號
聲 請 人 吳清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志良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8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同 年8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興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余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