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963號
TCEV,103,中補,1963,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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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增堃即鄭豐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
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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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