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增堃即鄭豐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
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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