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845號
TCEV,103,中補,1845,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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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何昆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榮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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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