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何昆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榮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