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林席源
原 告 陳宥蓁
訴訟代理人 陳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宏奇、蔡永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