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設定地上權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2531號
TCEV,103,中簡,2531,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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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31號
原   告 游祥派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國孝姜志華間請求協同設定地上權事件,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具狀查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協助原告於臺中市東區尚武段第
  380 土地西側之11平方公尺設定地上權,原告起訴狀載明每
  年可獲利為新臺幣6,000元,具體說明計算依據及提出佐證
  資料。
三、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等二人協助設定地上權之請求權基權
  (即請求被告協助登記地上權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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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