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31號
原 告 游祥派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國孝、姜志華間請求協同設定地上權事件,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具狀查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協助原告於臺中市東區尚武段第
380 土地西側之11平方公尺設定地上權,原告起訴狀載明每
年可獲利為新臺幣6,000元,具體說明計算依據及提出佐證
資料。
三、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等二人協助設定地上權之請求權基權
(即請求被告協助登記地上權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