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298號
TCEV,103,中簡,1298,2014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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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298號
原   告 江正德
被   告 林正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光正」記載,應更正為「林正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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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